第一條 為了規范木材運輸證的領取、發放、保存、簽發、統計報告等行為,根據《森林法》、《森林法實施條例趴《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》和有關木材運輸證管理的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木材運輸證包括《出省木材運輸證》(以下簡稱出省證)和《山東省木材運輸證(省內證)》(以下簡稱省內證)兩種。
出省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,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購買。
省內證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。
第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林政工作機構(含木材檢查站),根據授權或委托權限具體負責木材運輸證的領取、發放、保存、簽發、統計報告等管理工作。除林業主管部門林政工作機構外,其他部門、單位和林業主管部門內設的其他任何職能機構,都不得代行運輸證的領取、發放、保存、簽發權。
第四條 木材運輸證由市地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到省林業主管部門領取。領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領取木材運輸證申請表》(式樣附后);
(二)省林業主管部門林政機構隨機確定的部分木材運輸證存根;
(三)具體領證人員還應出示林業行政執法證。